第二十三条
有效实行全民健身工作监督评估制度。
监督评估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开放时间、举办体育活动数量、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经费补助;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财政等部门,每年组织对学校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时间、服务人次、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