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新建公办学校规划设计的体育设施,应当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独立或者隔离,便于向公众开放。已建成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独立或者隔离的,由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体育等部门,支持和指导学校结合实际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