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