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涟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涟江流域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或者污染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