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流域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