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涟江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