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涟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依法投资参与涟江流域的保护。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