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