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其他畜禽养殖活动。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搬迁、拆除或关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