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生物农药、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控制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