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其他畜禽养殖活动。

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搬迁、拆除或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