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涟江流域内的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涟江水域利用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餐饮业、娱乐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