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涟江流域内的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涟江水域利用船舶及浮动设施经营餐饮业、娱乐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