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涟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制管理制度。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河流纳污总量在控制范围内。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