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集聚区和城镇集中区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实行在线监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的公共污水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流域内分散工矿企业应当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流域内城镇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