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促进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推进生态河道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