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促进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推进生态河道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