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确定涟江流域干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