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鼓励中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