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涟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促进生物良性循环。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