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