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开发生态、文化、乡村等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