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涟江河道的管理应当服从流域保护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