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涟江河道的管理应当服从流域保护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