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涟江流域保护规划,综合用水方式,合理开发饮用水制造业、水电能源等涉水产业,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