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有机的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创新生产方式,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