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有机的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创新生产方式,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