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涟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涟江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