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涟江流域综合规划,征求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区域综合规划。涟江流域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