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刺梨产业发展规划保护种植面积。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扩大刺梨基地经营规模;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空闲土地种植刺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