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刺梨种植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刺梨种植基地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

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

禁止在刺梨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