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