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增城开发区应当营造开放包容、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增城开发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