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政策,推动在增城开发区设立金融、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增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