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