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网格化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托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入格事项主管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网格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平台,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可追责。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社会治理相关信息平台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功能对接、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