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置,并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督促网格化联动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应当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组织研究。经研究后再次分派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涉及职责争议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处置。
在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上一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处置。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