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为目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