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