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并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