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有三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