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