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