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