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