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一并移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