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