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推进无纸化维保,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应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五)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现场持证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