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