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杂物;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和标志;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