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电梯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
(五)按照规定定期提出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对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厅、电梯门和轿厢内干净整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
(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