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