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中培养、选拔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创业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财政资助。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开发高层次人才。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