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家发展的环境,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